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和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一议题”制度是指在召开学校党委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及其他党内重要会议时,原则上第一项议题都要安排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等内容。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习主题、内容、过程、质量和效果负责,切实保证“第一议题”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第一议题”学习的主体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第一议题”学习负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书记主持“第一议题”学习,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明确专人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要求,提出“第一议题”学习内容安排建议方案,经第一责任人审定,并提前准备好传达学习贯彻材料,会后做好记录。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第一议题”学习内容要体现针对性、时效性,设置的内容原则上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和国家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三)习近平总书记到各地视察考察作出的重要指示;
(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行业、系统、领域、事件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
(五)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文章和重要贺信、回信、致辞等;
(六)上级部门明确的其他学习内容。
第七条 “第一议题”学习可通过诵读原文原著、开展交流研讨、邀请专家解读、举办知识问答、观看专题片、进行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校党委、各基层党总支、各党支部要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创新学习方式,规范记录每次的学习主题、形式、时间、参加人员、过程概况及成效.
第八条 “第一议题”学习要确保内容权威。学习内容必须是通过中央文件印发或《人民日报》《求是》等中央媒体权威发布,务必完整、准确、全面学习,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采用新闻通稿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的,应当逐字逐句原文传达。
第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重要抓手;作为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内容,务必精心组织、规范过程,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学,及时跟进学。
第十条“第一议题”学习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学校教育发展新形势、新问题,紧密结合岗位职责,学用相长、知行合一,创造性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根据学习内容的涉密程度,以及贯彻落实的实际需求,审慎确定“第一议题”学习内容传达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第一议题”制度全面严格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学校将贯彻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统筹抓好全校“第一议题”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