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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党校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6-13 17:1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校对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作用,推进党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党校及其分党校(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校”和“分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重要部门,是党员、干部、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锤炼党性的熔炉。党校在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党校工作方针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干部及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把坚持和加强党校学员的党性教育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真正发挥“阵地”和“熔炉”的作用。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推进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学校党委党校设置和工作机制

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

学校党委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党校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及学校纪委、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分党校校长组成。

学校党委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

学校党委党校主要承担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务干部、党员骨干、发展对象、直属和机关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任务,指导各分党校开展工作,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党校设置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党校在有学生的二级学院设立分党校,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校长。

第十条 分党校在学校党委党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接受学校党委党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主要承担本学院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完成学校党委党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分党校于每年12月前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科学合理规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学时,于12月25日前将相关信息填入《中共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党校xxx学院分党校20xx年培训计划表》(附件1)后报学校党委党校审核同意后实施。未经审核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分党校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当年开展教育培训相关信息填入《中共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党校xxx学院分党校培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学校党委党校备案。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 党校培训班次按培训对象可分为干部培训班、党员和党务骨干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等类别。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有关单位举办的党员、干部培训活动,经向党校报备后,可纳入党校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一)教学工作要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重要会议精神,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

(二)在培训班次的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规定党纪教育。

第十 党校的教学必须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党章与增强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

十六 党校的授课方式,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应当将专题理论授课、专题研讨、个人自学、实践教学、影像教学、心得体会和结业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升教学效果。

十七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 学时;发展对象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或不少于3天);党员干部培训班或理论研讨班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的时间长短。

第五章 师资队伍

十八 着力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党校教师以兼职教师为主,主要从学校中层及以上党员干部和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中聘任,也可选聘校外党政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先进典型人物等担任。

第十九条 党校兼职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信仰马克思主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

(三)懂得教学规律,掌握党校教育培训方法,善于课堂讲授。

(四)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党校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保证教学质量。

(五)学风严谨,品德高尚,遵规守纪。

二十 健全激励机制。发放党校教师课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适时调整课酬标准。

第六章 学员管理

二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二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籍管理、组织管理等。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

二十三 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的学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武汉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培训要求,由基层党组织(党总支)进行审批。

第二十 加强学员培训过程管理。学员在参加党校培训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课堂纪律、考试纪律、请假纪律等规章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不予结业。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第二十 严格学员培训情况考核。从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作为培训结业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 做好培训建档工作。及时将相关培训材料立卷归档,为培训信息查询、使用等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七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