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武汉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文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做好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注重培养教育,严格发展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着力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履行预审和审批职责,落实“六个不批”要求,发展对象凡是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党员群众推荐和公示的不批。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经本人书面申请,且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须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个人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对照党员标准的差距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本人政治历史或其他方面如果有问题或受过奖励等情况,也必须如实写明。
第六条 党组织派人谈话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及时审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和国籍、入党申请书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入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签署日期是否与递交申请书日期基本一致。并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向其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指明努力方向。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以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群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指导下,对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报支部委员会。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群团组织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考察,并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原则上28 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综合党员群众座谈会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座谈会,党支部书记讲明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要求后,组织参会人员从申请入党人员中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座谈会记录经党员群众签字后存档)。党支部将初步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基层党委备案。党支部一般在一周内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座谈会推荐情况、群团组织推优情况以及支部委员会研究情况报经所在党总支审议后,报基层党委备案。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报备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备案审查意见。如无不同意见,向党支部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本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有关栏目后交党支部保管,支委会将讨论研究情况、公示情况、备案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经党委备案审查合格的,党支部应当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从党支部研究决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的,党委应当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十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开始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要至少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至少每半年与培养联系人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培养联系人要认真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任务,注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理想信念教育,通过谈心谈话,观察其日常工作学习表现和特殊环境中的表现,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等方式进行考察,每半年一次将入党积极分子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第十一条 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至少为一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要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使他们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工作生活表现,特别是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具体标准,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并将党支部考察讨论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和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接续和有关材料的转接、审查,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主要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等。
根据分析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把表现突出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把已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保持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合理比例。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部委员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备案。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报备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基层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发展对象人选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公示情况、支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基层党委备案审批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第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应确定2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离开时,党支部要将其主要表现和培养教育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培养教育材料内容转交其新单位。
第十七条 进行政治审查。一般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一个月内,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书面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综治、信访以及公安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政治审查情况应形成《政治审查情况报告》,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并附政审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开展集中培训。政治审查合格后,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合格的发放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不能发展入党,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发展对象。培训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并附结业证书复印件。
综合发展对象培养教育情况、政治审查情况、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形成《综合审查报告》,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预审和接收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问题之前,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2) 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3)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4) 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第二十条 党支部上报党委预审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推优表(28岁以下团员)、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表、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公示结果;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情况和预审表;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预审。经支部委员会审查、集体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报所在党总支审议后,报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及时退回预审材料,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不合格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提出进一步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支部应当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党员档案材料,及时转交接收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向申请入党人讲清楚,要对发展对象撰写的入党志愿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后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内容和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按年度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发展对象,不得超出号段范围发展党员,也不能重号、漏号、错号。对遗失和作废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当及时登记、逐级上报备案,同时将原编号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进行讨论。会议议程为:(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多名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一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一般应在一周内,将发展对象入党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查)。上级党委审查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材料,并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向党员群众公示发展对象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党支部书记空缺时,一般不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同意,可由副书记或上级党委指定的同志负责召集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派人谈话。基层党委在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主要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和理解情况,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是否成熟等。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能否吸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的方式。参会委员逐一讨论和审议,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其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以吸收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交基层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基层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发展的预备党员名册和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并向党支部下发《批准入党通知书》。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编入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党组织书记要找预备党员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并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入党宣誓。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必须悬挂党旗。气氛要严肃,不可采取茶话会等轻松活跃的形式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应当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程序一般为: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入党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考察。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督促、指导预备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思想汇报。一般由入党介绍人作为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变动的可由党支部指定其他的正式党员作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考察意见。党支部、入党介绍人(考察人)每半年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预备期内,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 个学时。预备党员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二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两周左右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如实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党支部委员会要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进行公示和审查,并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在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议程为: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支委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相关材料报所在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将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其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后,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并形成决议,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注明党龄的起算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三十七条 材料归档。在发展党员后各个环节工作完成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入党材料归档,党员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入党申请书;
(3)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
(4)《推荐优秀共青团员表》(共青团员);
(5)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表;
(6)《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7)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8)个人自传;
(9)思想汇报;
(10)公示材料(公示结果);
(11)政审材料;
(12)党委批复意见;
(13)发展党员预审表;
(14)《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15)转正申请书;
(16)全年小结;
(17)半年小结;
(18)转正前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原始记录。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各环节的党支部记录、票决情况,基层党委和党总支预审、审批(审查)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各环节会议记录、表决情况可不归入党员档案,但必须留档备查,保存年限为五年。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其讨论其转正,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高校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直属党支部、学院党总支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存在问题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各单位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具体负责党员发展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研分析,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定期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发展党员情况,及时对发展党员工作密切相关的党务工作者、学生辅导员、入党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具体负责发展党员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发展对象的资格审查、程序审查及内容审查,严把入口关;指导培养联系人做好材料整理,做好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公示工作;对发展党员材料进行初审把关;严肃、认真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事宜,主持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做好谈话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组织部反馈。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核把关不严等违反发展党员程序和要求或工作不力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武汉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其中表现尚好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