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范全校各级党组织党费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9〕1号)、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关于《武汉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武组文〔2018〕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组织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全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党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凡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央组织部统一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按月领取工资或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第四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1)个人所得税;(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3)职业年金、企业年金;(4)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5)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6)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7)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8)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9)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津补贴。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底分红的党员,参照年薪制党员交纳党费。
第六条 属于流动编制和计划外用工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参照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缴纳党费。
第七条 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八条 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等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十二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多交纳的党费由所在支部代收,并提供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交学校党委,转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参加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时,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应当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采取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方式。
第十四条 党员在交纳党费时,收款人应在《党员手册》上如实记载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签字盖章,无《党员手册》的,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党支部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收缴党费。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党员倾斜。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按上级精神,定期开展慰问老干部、老党员。
在遵循党费使用六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交通费等;以支部为单位组织的党员集体外出参观费用(门票、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场地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手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员徽章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7)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条 党组织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经集体研究同意的,一般应有会议材料并注明会议时间。党费开支的票证和单据,应按照审批权限签字,经手人背书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党费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二条 请求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熟悉会计业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纠纷时,司法、金融单位不得冻结或划拨本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凡党费账户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书面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严格党费的收缴、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党费账目应当定期与银行及上缴党费的基层党组织核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离任审计、交接制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分管领导和纪检委员分别作为组织者和监督人主持交接和审计工作。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应清楚交接以下主要事项:(1)有关印鉴;(2)党费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4)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需交代事项。办理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及监督人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在账簿的截止日期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加盖印章。移交后,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报告制度。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党费使用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原则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使用党费,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
第三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24年9月20日起执行。之前学校各支部有关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各党组织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