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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核算2017年党员党费的通知
作者:publish 时间:2017-03-07 09:08 浏览:
关于核算2017年党员党费的通知
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将核算2017年党员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党费核算之后,教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增,按照党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2017年党费基数的核算标准和操作办法与2016年相同,以2017年1月的工资为基础进行核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在岗教职工党员
党费计算基数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扣病事假-扣所得税-扣医疗保险-扣养老保险-扣失业保险-扣缴社保-扣其他-扣会费-扣住宿。
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
岗位工资(离退休费)+保留补贴+生活补贴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
学生党员
每月按0.2元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
流动党员
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在岗教职工党员的计算基数标准和比例交纳党费。无法核实每月收入的,按每月5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注:账户名称: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账号:559957526737;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新江大支行;
备注:江汉大学文理学院XX学院X月-X月党费。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党务工作部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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